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1日電 (譚偉旗 李冬梅)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據悉,李某與譚某系某房產中介公司的員工,近日二人遭遇“跳單”,遂將某房產公司訴至法院。
原來,李某與譚某與某房產公司長期存在業(yè)務合作關系,由二人將有購房需求的客戶介紹至該房產公司,并負責房產公司與客戶間的溝通聯(lián)絡。房產公司承諾,如促進房屋買賣交易達成,由房產公司按約定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報酬。
2021年11月,李某與譚某將溫某介紹至該房產公司看房后未果。后二人了解到,原來房產公司瞞著李某與譚某,偷偷與溫某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此時,李某與譚某發(fā)現自己被欺騙,便找到房屋公司索要中介費,雙方未能就服務費金額達成一致,李某與譚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譚某與房產公司雙方雖未形成書面中介合同,但不影響中介合同關系的成立及生效,李某、譚某已經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義務,應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經法官釋法明理后,房產公司主動支付中介費,李某、譚某撤回了對房產公司的起訴。
法官介紹,這種“跳單”行為又稱“跳中介”,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現象。
實踐中,“跳單”在中介合同中時有發(fā)生,尤其在二手房買賣中介糾紛中。委托人繞開中介直接訂立合同,違背了契約精神,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為了回應實踐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禁止“跳單”的行為,第九百六十五條賦予中介人報酬請求權,規(guī)定了“跳單”行為的法律后果,依法保護中介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不損害其他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則將獲得不利的法律評價。(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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