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21日電 (譚偉旗 劉日中天 楊歡)近日,長春汽開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乘坐公交車摔傷引發(fā)的侵權糾紛案件。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握手言和,避免了冗長的司法程序,減少了訴累。
據悉,2022年3月,原告孫某乘坐司機劉某駕駛的公交車上班,在車輛行駛時突然發(fā)生顛簸,將孫某從座位上顛起后摔落,致孫某腰椎骨折入院治療。經鑒定,孫某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
孫某出院后多次就賠償事宜與涉事司機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協(xié)商,因未取得進展,故將二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原告就其主張向法庭出示了各項證據,被告劉某及公交公司對全部證據無異議。法官當庭對依法應保護的原告各項損失進行核算,并逐一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經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孫某。
法官介紹,乘客在乘坐公交車時,實際上是與公交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承運人對乘客安全抵達目的地負有保障義務。承運人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造成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乘客方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guī)定提起“違約之訴”。
法官提醒,大家在生產生活中都要小心謹慎,避免安全事故發(fā)生。(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