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介紹,高空拋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為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高空拋物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更加明確的依據(jù)。
該院公眾號介紹,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對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責任進行修改完善,使之層級更加分明,對受害人的保護更加周密,也能夠更加有效地預防和禁止高空拋物事件的發(fā)生。該條還增加規(guī)定了建筑物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的責任,以及要求公安等機關應當及時介入調查的義務。
該公眾號介紹,這一規(guī)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進行較多補充完善,是對實踐經(jīng)驗的提取和總結,也是對群眾關切的有力回應!睹穹ǖ洹芬呀(jīng)在保護人們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促進民事裁判規(guī)則更加體系化和科學化。
此外,伴隨著刑法的修改,高空拋物行為也開始入刑、構成犯罪。在公法和私法雙管齊下的背景下,相信高空拋物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嚴重性很快就會為老百姓所了解。伴隨著民法典的進一步宣傳普及、實施適用,在增強老百姓的獲得感、幸福感方面必將發(fā)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也必然推動我國法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譚偉旗 許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