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21日電 (譚偉旗 王藝潼)近日,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時常發(fā)生一類情況: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一方承諾將名下房屋贈與子女,但離婚后卻拒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反悔一方通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guī)定,主張無條件撤銷贈與。
那么,這種依據在有離婚協議明確約定的條件下是否成立?
該公眾號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民事審判相關指導中,對此問題有明確解釋,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不可以適用無條件撤銷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橐龅怯浱庌k理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是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
若雙方在離婚協議書書中明確了贈與人將名下房屋贈與子女,且最終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的情形下,贈與人應按照約定履行給付房屋的義務。實務中,通常認為贈與房屋一方系為換取另一方同意協議離婚而承諾履行的義務,贈與人的給付房屋義務不是向離婚相對方,而是贈與子女,即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如果贈與人拒絕履行給付房屋,則構成違約。
上述情況與“贈與”關系中“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定義不同,離婚協議中對于所謂將房屋贈與子女的約定,實際上并不是贈與人與受贈人直接達成一致,不構成贈與合同,也就不存在加以撤銷的情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的概念】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及其內容】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