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出具借條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多筆經濟往來,二人間到底是民間借貸還是合伙關系?近日,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據悉,原告劉某與被告林某在不到一年期間內發(fā)生多筆經濟往來,雖然林某陸續(xù)償還劉某部分欠款,但截至2019年5月,尚欠部分本金拒不償還。
庭審中,劉某提供了林某與自己的轉賬記錄為證,要求林某償還自己欠款。針對劉某的訴訟請求,林某進行了辯解。他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而是合伙關系,劉某提供的銀行轉賬信息實際是二人與案外人孟某等成立公司后,從事放貸業(yè)務所產生的賬目。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為同事關系,自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雙方存在多筆經濟往來,有銀行流水及雙方在庭審的陳述予以證明。案件爭議的焦點為雙方是否為民間借貸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林某表示,成立公司時沒有公司章程,也沒有合伙協(xié)議,公司放貸的合同也全部銷毀。而證人孟某也否認劉、林二人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因此,林某無法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據,故其主張合伙,證據不足。
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第六百七十五之規(guī)定,該院判決被告林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原告劉某本金。(譚偉旗)
(來源:中新網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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