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8日電 (譚偉旗 陳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犯詐騙罪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劉某以其經營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生產經營為由多次向多人借款數(shù)百萬元尚未歸還。
法院認為,二被告人明知沒有償還能力,卻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生產經營為由向他人大量借款,且無力償還,其中王某某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劉某犯罪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
最終,被告人王某某、劉某以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官介紹,借錢本是雙方你情我愿的民事借貸,但要警惕犯罪分子處心積慮、精心編織謊言,實施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該院提醒,出借人在借款前要考察借款人的客觀條件,了解其所謂的借款目的是否存在,預判其還款能力,例如是否存在四處舉債、是否存在借款已遠高出其資產,不能被高額利息所迷惑,以防上當受騙。(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