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9月7日電 (譚偉旗 田茹)近日,琿春林區(qū)基層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王某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據悉,被告人王某為食野味,分別于2021年12月2日、12月5日攜帶獵夾和手鋸等工具,在琿春林業(yè)局春化林場國有林區(qū)內獵捕狍子2只。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該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獵捕野生狍子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因其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致使野生動物資源受到侵害,破壞了自然生態(tài)平衡,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
最終,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沒收犯罪工具,并承擔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費。
法官提醒,狍為偶蹄目鹿科狍,是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不要因為一時嘴饞,而非法獵殺野生動物。野生動物資源是大自然留給人類的富貴財富,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就是保護生態(tài),根本是為保護人類自己。
該案的審理,不僅是對非法狩獵行為的嚴懲,更重要的是對人民群眾進行了一場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提醒廣大群眾要以此案為戒,切實增強環(huán)保意識和法律意識,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切莫為獲取個人私利或尋求刺激,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獵區(qū)、禁獵期非法狩獵,更不能因為無知,而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也警告那些非法捕殺野生動物的人,停止伸向野生動物的黑手,否則將受到國家法律的嚴厲懲處。(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