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區(qū)基層法院/供圖
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21日電 (譚偉旗 程天宇)近日,汪清林區(qū)基層法院受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據悉,原告王某是一家建材商店的老板,初某到商店取貨簽了自己的名字,但遲遲未給原告王某打款,遂王某根據當時取貨憑證上的簽名,將初某告上法庭。
初某開庭時稱買建材時是為養(yǎng)雞場老板打工,替老板簽字,但無證據提供,經法官的妥善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此案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法官介紹,簽字是由簽字人在特定的范圍內正常行使的,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一項權利。簽字人應對簽字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代簽字就是指原簽字人以外的人以原簽字人的名義,代替原簽字人在相關的文書上簽字,發(fā)生與原簽字人簽字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某種意義上說,代簽字人與原簽字人之間為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
法官提醒,一時的好心,一時的疏忽大意,往往會引來官司纏身,追根溯源,法律問題的最終解決,必須回歸到當事人自身,只有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才能根除因無知犯的錯誤。代簽字的法律后果總是與人們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理應慎重行事。(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