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2號
通化市人大常委會補選劉偉、劉凱為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梅河口市人大常委會補選吳海英為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確認劉偉、劉凱、吳海英的代表資格有效。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接受了何志福辭去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白山市人大常委會接受了王曉南辭去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guī)定,何志福、王曉南的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何志福的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相應終止,王曉南的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張文匯、安靜東、楊國安調離吉林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guī)定,張文匯、安靜東、楊國安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張文匯的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預算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相應終止,安靜東的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相應終止,楊國安的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現(xiàn)在,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505名。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接受李偉辭職請求的決定
(2022年7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李偉因工作變動辭去吉林省副省長職務的請求。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名單
(2022年7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免去董天波的吉林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二、任命武勝國、李漢卿為吉林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
三、任命梁彥舉、高玉紅、張一丁為吉林省監(jiān)察委員會委員。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名單
(2022年7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免去趙志偉、張春明、陳鳳影、張東宇、周姝梅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二、免去趙書楠的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員職務。
三、免去滕建民的通化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四、免去劉國信的白石山林區(qū)基層法院立案庭庭長、審判員職務。
五、免去趙登錄、韓景忠的撫松林區(qū)基層法院審判員職務。
六、免去李鮮的吉林省延邊林區(qū)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七、任命梁欣華、郝振翔、王新玲、賈國棟、劉巍丹、劉甲、王翠玲、肖英杰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八、任命羅高鵬為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九、任命楊峰為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員。
十、任命姜菡為長春鐵路運輸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十一、任命劉冬蕊為吉林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
十二、任命崔思文為吉林鐵路運輸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
十三、任命邵汀為吉林省長春林區(qū)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十四、任命于漢博為紅石林區(qū)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十五、任命孫義軍為江源林區(qū)基層法院灣溝人民法庭庭長。
十六、任命左字森為撫松林區(qū)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綜合審判庭庭長。
十七、任命梁志敏為撫松林區(qū)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十八、任命盧增鵬為吉林省延邊林區(qū)中級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十九、任命袁志偉、張林龍為吉林省延邊林區(qū)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名單
(2022年7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免去姜生、陳崇的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二、免去楊宏弢、王巖、王俊華、池蓮花的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三、免去劉偉華的長春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四、免去高明光的吉林鐵路運輸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五、免去陳濤的通化鐵路運輸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六、免去丁占生的延邊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七、免去李明的吉林省紅石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八、免去侯文的吉林省撫松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九、免去曹廣屹的吉林省江源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十、免去王軍文的吉林省賚寧地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十一、任命葉婷為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免去其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十二、任命王旌為長春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免去其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十三、任命李富、楊威為吉林鐵路運輸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四、任命全鴻一為延邊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五、任命徐浩為延邊鐵路運輸檢察院副檢察長。
十六、任命崔增杰為吉林省撫松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免去其吉林省臨江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十七、任命李明為吉林省白石山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八、任命謝昆為吉林省江源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免去其吉林省撫松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十九、任命周為為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qū)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免去其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二十、任命孔祥建為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qū)分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來源:吉和網綜合吉林人大)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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