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收到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臺支行訴被告吉林省某醫(yī)院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網上立案申請,案件標的額超億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一條: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該案標的額超億元,系標的額未達到5億元,且本案中原告及六被告住所地均在吉林省,不屬于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案件符合該院的地域管轄范圍,由該院立案受理。
經審查并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要求后成功立案。該案是調整訴訟受案標的后,該院受理的第一件標的額超億元的案件。
原告訴稱,2018年3月13日,其與被告吉林省某醫(yī)院有限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約定某醫(yī)院有限公司向某銀行九臺支行借款用于項目建設,借款期限為8年,并制定還款計劃表。
同時,原告與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前述被告為《固定資產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8年3月23日,原告將借款全部發(fā)放給被告某醫(yī)院有限公司,被告某醫(yī)院有限公司僅償還部分借款,未能按期償還剩余款項,已構成違約。
原告認為,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保證人應承擔擔保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償還剩余借款及利息并承擔相應費用。(譚偉旗)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